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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独资公司能够用自然人名义注册商标吗?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0-05-19 08:56:30

1.自己独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够以自然人名义进行请求,有必要是营业执照上法人的姓名,受运营范围的约束.  

2.自己独资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请求注册商标时应以公司名义进行请求,不受运营范围的约束.不得以法人身份证请求。  

解说:个体工商户,是代表自然人参加运营的一个主体,能够简述为代表的是自然人。而自己独资公司,是一个公司,尽管不具备法人天资,但他是一个公司,并不是直接代表着是自然人。 

所以,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约束后,独资公司,不能做为自然人参加运营的证实资料,而只能作为公司名义来请求注册商标。 

一句话:个体工商户,直接代表着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公司行动,不是自然人行动。所以,在商标注册时,关于商标运用产品的约束是这样的:自然人请求约束其产品的挑选,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的产品或运营项目相符。自己独资公司不受产品的约束。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商标,不单单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创立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近年来,商标抢注的事例频频出现,“海信”、“五粮液”在境外遭抢注的风波未平,苹果与唯冠关于“iPad”之争又使商标抢注成热议话题,而“草根”、“微信”正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更是掀起了商标抢注的网络风云。企业该如何防止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呢?  

防止商标被抢注,企业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商标申请注册要早。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确定了申请在先原则,因此,企业要尽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不以商标已使用为条件,按照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企业在将某一标志投入商业使用前,就可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该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申请,而不是待该标志投入使用或成为知名品牌时才能提出申请。二是商标申请注册要全。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一国已注册的商标不意味着在另一国也享有商标专用权,为防止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企业应在商品销售及计划销售的国家或地区尽早全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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