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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发明专利代理的好处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2-10-10 08:07:40

为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在工作中将三严三实要求落到实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注册申请服务,更好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以下七项措施。

一、整理发布《天津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总结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工作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结合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和常见问题进行梳理,编写《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并在中国商标网上发布。

二、部分商标业务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进行公证。为减轻商标申请人负担,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在办理以肖像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和注销、外文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更正申请业务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公证。

三、细化补正通知书内容。为更好的指导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根据具体情况在补正通知书中适当增加解释性或指导性内容,使申请人补正回文更有针对性、更加准确。

四、允许多个异议案件合用一套证据材料。对于在同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若当事人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非部分证据相同),且在第一个案件(以异议申请时间为准)中已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则在其他案件中可不再提交证据材料,但须在显著位置载明全套证据材料所在案卷的号码(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或商标局异议收文编号)。

五、扩大异议并案审理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相同、被异议商标相同、合用一套证据材料或当事人相互提异议的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当事人认为存在其他理由的,可以提出并案审理申请,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并案条件的,予以并案审理。

六、开通商标注册后续业务快速审查通道。对有紧急、重大理由,确需加快处理的商标变更、转让、续展申请等商标注册后续业务,申请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加快审查,缩短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的时间。

七、优化中国商标网用户体验。完善中国商标网栏目设置,及时更新内容,提高网站稳定性;完善商标状态查询功能,增加领退信等流程信息,方便申请人跟踪业务进度。以上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如果一开始你就下定决心要在深圳成立一个公司,你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司注册,但也可以选择依赖其他的组织的力量,在这之前对一些公司注册相关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这是很必要的。

近些年,这个城市越来越走向商业化,当然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了在这个富饶的城市成立,这是个明智的选择。现在生活越来越好了,有些人身上有些余钱的肯定就想要就是怎么让这笔钱发挥更大的作用来赚更多的钱。很多人义无反顾的选择开了公司。这也是大家都能想到的。但是想要在公司注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自己不懂得怎么在注册公司,该怎么办?这时候就需要选择一家专业的帮助注册的机构了。

如果一开始你就下定决心要在成立一个公司,你可以选择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公司注册,但也可以选择依赖其他的组织的力量,在这之前对一些公司注册相关方面的信息进行了解这是很必要的。比如,自己的资金成本有没有齐全,说句实话,公司注册的合理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保证获得合法性,最好还是让相关的机构来帮你完成注册。

当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为了不在注册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过失,想要注册公司的还是多多了解这方面的信息吧。

专利权是最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申请发明专利代理的好处:

1、拥有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成果,而不怕“泄密”,不怕因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跳槽”使技术成果流失。

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存量,提高了企业的品位。

3、可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独自实施专利,获得经济效益。

4、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获得经济效益。

5.可以利用专利技术作为产品宣传的卖点,提高产品档次。6.专利权可以用来质押,向银行贷款;或作为保证进行融资。

7.专利的数量达到具一定时,可申请科技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出口贸易等优惠政策。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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