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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2-10-15 08:20:09

现在很多新手老板在创业的时候都不知道第一步该干什么?当然是公司注册!但对于没有注册经验的人来说,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时候寻找代理注册机构是个不错的选择。关注注册公司平台,更多公司注册资讯等着你。

或许你会感到担忧,找代理机构代办公司注册可靠吗?会有风险吗?其实,找一家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代办公司注册基本是没有风险的,相反还能为注册人节省人力财力物力。选择代办公司注册有以下几个好处:

1、节省精力将注册公司的事宜交由代理机构全权办理,可以节省创业者的精力,使其将更多的时间用在更有价值的事情上,比如市场开拓,市场宣传等等。

2、节省时间公司注册需要走流程,准备大量的注册材料。一系列步骤操作下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但如果选择代办机构,就不用花时间到处跑,他们会帮你妥善处理。

3、节省金钱如果要做实收资本的审查,即所谓的验资,但创业者又想自己公司有充足的流动资金,代办机构可以提供代验资手续,出验资报告,这样可以保证公司流动资金充足,又可以保证验资到位,其实就是省钱!

4、提高效率很多人都是第一次创业,对公司注册的流程并不是很熟悉,亲自办理难免要花一些时间,也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代理机构则不同,代办机构有丰富的团队,专门处理工商事务,交给这些专业人士人来,可以提高效率,迅速通过注册。

5、代办机构拥有一站式服务很多专业的代办机构都是一站式经营的,从最初的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到logo设计、天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可以更好地服务创业者。

注册公司平台集团是综合性的企业服务平台,旗下拥有注册公司平台、公司注册平台、一品知识产权等众多产品线,旨在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其中,注册公司平台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工商变更、金融信息等服务和财税管理智能化工具。

商标权的评估,指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评估。商标除了是区别标志以外,作为无形资产是有价值的。当你转让商标的时候,你需要给你的商标订一个价格,这就需要对商标权进行评估了。那么商标权评估原则有哪些呢?

1、独立性原则:有独立的评估资格,独立进行操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客观性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符合企业被估资产的实际选用方法和标准。

3、科学性原则: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操作,既符合国家规范,又符合国际惯例。

4.资产核实原则:对委估资产做到不减评,不漏评。

5、安全保密性原则:对知悉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绝对保密。

之前小编做过初创企业的天津商标注册策略专题,缺资金、缺人才、缺经验,是一直困扰创业者的问题。忽视商标注册,抱侥幸心理认为侵权也不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商标注册严重拖延、滞后,是小微企业创业者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对于初创企业,如何进行商标注册,小编也给出了具体的建议:实际使用前进行商标检索,进行防御性注册,提前做好被可能驳回或者异议做好准备,小编想强调一点的是,商标注册,最重要的还是企业家朋友的重视。

千万不可等到自己的品牌树立起来了,才想到保护。往往这样的后果是,自己一直使用的品牌其实早已经被抢注了商标,有的人当初只是觉得某个名字好听就直接用了根本没有进行商标检索,大多商标侵权纠纷往往就是这样产生的。小编曾举过例子,滴滴打车曾因商标名称侵权被迫更名滴滴还赔偿八千万,陌陌也因商标未进行全类别注册造成侵权,上市之路艰难前行。去年,双十一开抢前,一场阿里巴巴与京东商城的双11商标大战为狂欢节做了一场免费热身造势,互联网行业讲究快,不止是在抢夺用户的快,在商标上也快。

小编想告诉大家的是,中国商标法律保护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使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得到较高程度上的法律保护。阿里巴巴提前注册了双十一的商标,所以给了京东商城等电商企业一个措手不及,所以我们说商标还是要有的,万一成杀手锏了呢?

小编也想提醒大家的是,倘若阿里巴巴没有注册双十一商标而是被京东商城注册了,那么被迫要求撤销使用双十一促销广告的就是阿里巴巴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你是帮别人实现了呢?最后,小编想说:团队未组,商标先行。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成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如果遇到被驳回、异议等复杂情况,时间将会更久,所以不妨在创业之初即开始着手商标注册事宜,待公司步入正轨之时,商标也注册成功。

所谓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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