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商标续展和商标延伸?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2-11-23 08:17:46
商标法应当坚持保护天津商标注册不损害在先用户权利的原则。注册会导致恶意注册。在申请者中,有外国企业申请中国商标,有中国企业之间的申请,也有许多中国企业申请外国企业商标。从申请目的来看,有的申请后转让,获得高额转让费,有的申请后自用,在同类产品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有的申请后不使用,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已开始重视恶意申请的立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登记主义追求形式合理、效率高,忽视个人公平。但实用主义注重个人公平,缺乏效率,两者各有利弊。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效果。美国过去实行使用主义。1984年克罗克国家银行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案后,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进行了折衷。德国一直是一个登记国,但自1994年以来,德国在确认权利制度中采用了平行登记使用制度。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为了有效遏制商标的恶意使用,中国商标法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登记他人使用的、有影响力的商标。
首先,要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申请的主体限于实际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商标的民事主体。其次,要明确商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商标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有关证据或者商标使用意向书。明确规定以提供虚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者声明使用意图取得的商标注册无效。对类似商标的认定构成恶意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与中国以前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知道由于合同、业务联系、地理关系或与他人的其他关系而导致他人商标的存在,则不应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种复制他人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意义,对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有一定的影响。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登记。只有将类似商标认定为恶意申请,实施跨类保护,才能限制商标注册,有效遏制恶意申请。
这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兴起以及媒体的宣传等,导致商标市场官费的透明化,申请注册商标的人也越来越多,竞争越激烈,那么天津商标注册公司为什么效率高呢?商标的注册以及具有相关性的业务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尽量做到规范和完善,为了提升办理质量很多时候商标注册公司这样的机构能够做出重要的贡献,人们通过实际体验证明服务周到的商标注册公司确实能够在很多细节方面做到严谨周到,对于客户的相关权益的保护也充分展现出其的严谨和可靠。本文接下来分析下商标注册公司效率出色的三点原因。
1、对顾客完全负责首先,我们可以真正体验到商标注册公司员工的高度专业精神,他们做得非常好。具体表明,在帮助客户处理商标事务时,他们非常负责,非常重视细节。他们处理一切事务的态度显然是他们自己的能够充分提高了效率。
2、服务模式科学有效然而,了解商标注册公司的朋友们,如果他们在行业内有良好的素质,也知道他们的服务模式也是高度科学的。服务模型基于充足的了解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基于这种服务模式,人们可以有效避免商标注册相关业务中担心的问题。
3、丰富的商业经验不得不说,商标注册公司在市场下做得很好,是行业内的一个高级团队,也就是说从行政人员到管理团队在实际岗位上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优秀的专业水平是支持保持在相关业务管理组织中技术适应性一致的关键。
我们知道天津商标注册成功后有十年的有效期。商标十年后需要更新的,可以重新使用。如果十年后我忘了续借怎么办?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6个月。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续展是指商标在有效期内没有续展,而是在期满后6个月内续展,即商标续展。如何区分商标续展和商标延伸?商标续展应当在十年的前十二个月内办理,商标展期应当在十年的六个月内办理。此外,只要公费足够,延期将以公费加滞纳金为准。当然,中介公司也有服务费。商标扩展文件主要包括: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申请人身份证(比对后退回原件)
(3)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在商标展期内提出商标续展申请后,商标局将在1个月左右发出《商标续展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4-6个月内发出《商标续展证明》。商标续展证书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书一并使用。
有人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什么都不用担心。由于商标不需要缴纳年费,很多人会忘记商标的有效性,错过续展时间。提醒大家记住商标有效期,及时办理商标续展。否则,一旦错过商标延期的后期,该商标将失效。如果这个时候赶紧重新注册,我们还是可以注册的,但是如果是别人注册的,很难把商标拿回来。
天津商标注册后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
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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