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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天津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

作者:http://www.tjsbgs.cn 时间:2023-09-04 08:06:12

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天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已经不单单被视为一个狭义的中介或者法律咨询服务,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商业服务,并且这个广义的商业服务也越来越大。其作用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

由于平时较少接触专业性的商标事务,缺乏对于商标综合知识全面和深入了解,通常情况下很难靠自身力量去独立完成以上任务。即使要去做的话,费时耗钱,事倍功半,成功率低。而通过素质良好的专业商标代理人办理,则可以将代理人丰富的专业商标综合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代理活动的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事半功倍。

法律知识方面完善

只有素质良好的高水平专业商标代理人,才能够在代理过程中,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进行充分地分析判断,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

商标注册经验高

商标代理人由于长期接触有关商标方面事务、各种类型的失败和成功案例,在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方面的积累了大量的综合技巧和实战经验,这些技巧和经验是无数前人用金钱和教训换来的,虽然有些有一定的时效性,但对于办理商标确权事务有着非常大的帮助。

天津商标注册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2、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经营范围须和申请范围一致

3、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大于10厘米×10厘米,不小于5厘米×5厘米,一式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图样5份,黑白商标图样1份)。

4、立体商标:需提供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5、色彩商标:需提交文字说明。

6、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7、《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8、《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9、特殊证明材料: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听说过钱被调包、行李被调包、甚至孩子出生在医院被调包的新闻,但是商标被调包你一定没听说过,但这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天津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前提,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据网了解,商标被货车司机上演“狸猫换太子”的好戏被识破,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且处以罚金。到底怎么回事呢?小编为您详细道来!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本来高高兴兴选购商品,可是没想到到手的不是正品,相信不少人都会以为是商家卖出来的东西是劣质的,可让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他们买的正宗好商品,竟是半道上,被“狸猫换太子”的“歪货”,而产品上的商标和产品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的关系。

据悉,这一场商品与商标的“嫁接”表演在威远县连界镇高速公路口上演了,其中两名男子将其货车上钢材原有的商标更换为川威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

民警进一步了解后,发现他们背后还有张章和李华两人,这两人是连界镇的钢材共同经销商。原来张章在将钢材销往修建工地的过程中,先后安排两名货车司机到成都龙港建材城某钢材公司装运盘圆钢材和光圆钢材,且让两人相会时,对商标进行更换。

用自己的商标冠在他人的商品上,这场“狸猫换太子”的大戏就这样上演了。据网了解,王兴之前在张章的安排下,已经调包了30吨钢材,现在被查获的是第三车,三车钢材共价值22.5万余元。

根据调查得知,该事件不论是购买假商标还是安排货车司机换商标,张章个人行为,而李华仅为公司合伙人,李华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据悉,犯罪嫌疑人张章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犯罪嫌疑人刘常、王兴,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商标作为企业长期发展的无形资产,商标的经营过程就是累积商标价值的阶段,因此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提醒您,不要以为成功注册商标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要注重商标价值的积累,遇到商标侵权行为积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天津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是非常常见的。不过不要因为商标被驳回了就给注册的商标下“死刑”。商标被驳回以后,商标局就会下达《商标驳回通知书》,上面会告诉申请人商标被驳回的理由。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商标驳回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那么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是什么呢?接下来我司为大家解答。商标被驳回的绝对理由是指商标违反了禁止注册的情形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显著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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